商標蟑螂?─作者:陽煦智權股份有限公司
最近有一件熱門新聞,有一批人申請”才X郎”商標,然後以集團內的業務人員,四處尋找眼鏡行,死纏爛打地拜託人家留下幾支粗製濫造的”才次郎”眼鏡框,再由集團內的顧客上門,買下這些眼鏡框,隨即告眼鏡行侵害商標權,並且索取數十萬賠償。
新聞媒體稱他們”商標蟑螂”,一方面唾罵可惡,一方面聲稱要法辦這批人。
在這次的事件中,我們且看看為什麼這些眼鏡行每一家都會被迫賠償數十萬,也讓我們瞭解一下商標法的威力。
請記住一件事:即使我們自認為沒有犯法的”故意”,但是,有沒有”侵害商標權”?侵害後該”賠償”多少?都要看”商標法”的規定,無論如何,法官都只能在有限的範圍裡衡量判決。所以,請不要用情-理-法的順序看待本案,我們先談”法”。
依照商標法
第29條 ”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”必須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。
第61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,得請求損害賠償,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;有侵害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未經商標權人同意,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,為侵害商標權。
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,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,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。
看來很複雜,其實就是下列幾點:
- 已經侵權,可以索賠。
- 正在侵權,可以排除侵害。
- 未來侵權,可以請求防止,包括原料和器具的銷毀。
索賠的標準,通常會依照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 ”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。…”
即使第63條第2項規定 ”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,法院得予酌減之。”
但是請放心,如果不是這件案件掀起媒體上的軒然大波,法院一般不會隨便”酌減”的。
尤其嚇人的是,因為商標法的侵權行為是具有”刑事責任”,不像專利訴訟,是律師具狀上法院告侵權者;商標侵權,通常是由商標權人找地檢署或者保智警察告訴,保智警察蒐證後交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公權力來起訴。還沒上法院,一般生意人光在”地檢署”就嚇壞了。
試想,地檢署的檢察官一天到晚面對的被告,不管真假,有哪一個不說自己冤枉,換了是你當檢察官,你會隨便聽被告喊冤嗎?
別跟我講”無罪推定”,那是”法官”的責任,”檢察官”這個角色,從來就是”有罪推定”,而且就是由他們負責讓人被定罪的。所以,只要商標權人有憑有據地拿著發票(或收據),尤其是請保智警察到你的店鋪蒐證,確定你還有侵權品,檢察官用膝蓋想都會覺得你有罪,所有喊冤都是狡辯。
於是,檢察官還可能反過來幫商標權人嚇唬你:再不和解,我就起訴你。
一般商家誰見過這麼橫眉豎眼的檢察官架勢,怕被告上法院,怕真的被判刑坐牢,只有乖乖和解。依照上面的商標法規定,以真品的鏡框”定價”乘以500倍到1500倍。一支眼鏡框如果定價壹萬台幣,跟你要五十萬也只是下限,一百五十萬才是上限。
這也是為什麼這批人可以無往不利地索賠。他們真的有犯罪嗎?恐怕還沒這麼簡單呢!為了避免篇幅太長,在此先略過。
最重要的,就是提醒所有商店的經營者,”預防重於治療”。
試想,如果有人來兜售贓物,你能隨便買下轉售,或者讓他”寄賣”嗎?如果你知道不能隨便接受”贓物”,就別輕易收下不知來源的眼鏡架,不知來源的罐裝飲料,不知來源的任何廉價商品,才不會被這種陷阱陷害。別忘了”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”,只有自己懂得保護自己,才不會受騙上當。
探索更多來自 網路行銷講師蔡沛君| 不踢客網路行銷公司 的內容
Subscribe to get the latest posts sent to your email.